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學習問答

發(fā)布時間:2019年11月26日
來源:天門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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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把握工作中的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行為?

  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(guī)定:“有下列行為之一,造成嚴重不良影響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(jié)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(一)貫徹黨中央央決策部署只表態(tài)不落實的;(二)熱衷于搞輿論造勢、浮在表面的;(三)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、以文件落實文件,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;(四)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行為的。”

  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同我們黨的性質宗旨和優(yōu)良作風格格不入,是我們黨的大敵、人民的大敵。從某種意義上講,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危害更甚于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,它們就像一堵無形的墻,把我們黨同人民群眾分隔開。黨的十八大以來,黨中央嚴格抓八項規(guī)定落實,全黨上下糾正“四風”取得重大成效。但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積習難改,新的隱形變異問題時有發(fā)生。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看似新表現(xiàn),實則老問題,表明“四風”問題具有頑固性反復性,糾正“四風”不能止步,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。為從嚴查處規(guī)避組織監(jiān)督、隱形變異的不正之風,堅決防止“四風”反彈回潮,不僅要從思想上作風上堅決反對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,而且要從制度上堅決反對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,掃除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滋生蔓延的土壤。該條主要針對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的突出新表現(xiàn)進行歸納總結,作出嚴格的紀律約束。

  該條針對現(xiàn)實中存在的典型問題作出規(guī)定,具體表現(xiàn)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(tài)不落實的行為,或者熱衷于搞輿論造勢、浮在表面的行為,或者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、以文件落實文件,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行為,以及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、官像主義的行為。存在上述行為,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處分。

  該條第(一)項在現(xiàn)實中的突出表現(xiàn),往往是第一時間表態(tài)調門高,但沒有具體實際行動落實。有的知行不一、不求實效,貪圖虛名、弄虛作假;有的不認真學習黨的理論和做好工作所需要的知識,學了也是為應付場面,蜻蜓點水,淺嘗輒止,不求甚解,停留在口頭表態(tài),無心也無力在實際中認真運用;有的對貫徹黨中央精神“說起來重要、喊起來響亮、做起來掛空擋”,等等。

  該條第(二)項熱衷于搞輿論造勢、浮在表面的表現(xiàn)有:有的造聲勢、出風頭,把安排領導出場講話、組織發(fā)新聞、上電視作為頭等大事,最后工作卻不了了之;調查研究搞浮光掠影、人到心不到的“蜻蜒點水”式調研,或者走馬觀花,下去就是為了出鏡頭、露露臉。坐在車上轉,隔著玻璃看,只看“門面”和“窗口”,不看“后院”和“角落”,等等。

  該條第(三)項的主要表現(xiàn)有:有的熱衷于文山會海、花拳繡腿;有的抓工作不講實效,不下功夫解決存在的矛盾和問題,難以給領導留下印象的事不做,形不成多大影響的事不做,工作匯報或年終總結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不做,儀式一場接著一場,總結一份接著一份,評獎一個接著一個,最后都是“客里空”,等等。

  該條第(四)項是兜底項,對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行為的作出處分規(guī)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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